宋朝时,“零口供”如何定罪

宋代也是司法证据制度得到空前发展的时代, 诞生了《洗冤录》这样的司法检验学著作。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李玫琦 张钊

宋代也是司法证据制度得到空前发展的时代,诞生了《洗冤录》这样的司法检验学著作。图为《洗冤录》清代木刻本。(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2月22日《南方周末》)

宋代也是司法证据制度得到空前发展的时代,诞生了《洗冤录》这样的司法检验学著作。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有一个颇受人诟病的地方,就是过于重口供,为取得犯人认罪的供词,允许用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口子一旦打开,滥刑几乎无可避免。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对此有幽默的描述:“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施公案等能成了传统的最销书呢?”

然而,如此审案程序,只能说是写“旧小说”之市井文人的想象,不可能是国家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不是真实的司法情景。中国古代虽说允许刑讯,但法律对于刑讯的使用其实有着严格的限制,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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