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控告财产被侵占,为何无法立案?
2017年9月29日20时41分,新浪微博认证为某青少年公益教育机构理事的邓先生通过一条长微博讲述了自己在北京出差时的遭遇。
责任编辑:戴志勇
(本文首发于2017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2017年9月29日20时41分,新浪微博认证为某青少年公益教育机构理事的邓先生通过一条长微博讲述了自己在北京出差时的遭遇。邓先生称,他当月27日上午来到西城区一家青年旅社并在大厅内的沙发上坐下,离开时钱包从敞开的背包内滑出,之后不久却被大厅内的另一名男子捡拾并藏匿,这一幕被旅社的监控摄像头清晰地记录下来。
多方查证后邓先生发现该名男子颇有来头,并通过私人关系取得其联系方式,然而在多次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后,却未获得任何回应。随后邓先生前往派出所报案,然而警方拒绝立案。后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账号“平安北京”回应称,既然邓先生已经找到该人并要求归还物品,如果对方拒不归还属于侵占,需要邓先生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警方无强制执法权。
法律的尴尬地带
公民在遭遇财产侵害时向警方求助,天经地义,为什么警方拒绝立案,反而要求公民自行提起诉讼呢?这是因为即使涉嫌犯罪,也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我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类犯罪被当成了自诉案件的一种。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有五项罪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理论上也称亲告罪,这五项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其中前四项在造成特定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唯独侵占罪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需要由被害人亲自提起告诉,才能对行为人予以追究。
吊诡的是,前几项犯罪的行为人和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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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