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让农民担责,负担过重:专家热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局限
如果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责任,负担过重。
责任编辑:汪韬
专家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仅关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过于局限;仅让农民承担土壤污染责任,负担过重;诉讼主体仅为环保主管部门,权利太窄。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7年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截至7月27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有利于尽早改变我国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的局面。7月23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召开的草案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法律和环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草案所管控的范围,土壤损害的问责对象以及环境诉讼权利等进行了探讨。
仅关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过于局限
草案中对土壤的类型进行了细化,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设立了不同的、符合相关特点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办法,但将对土壤污染的关注局限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应该再增加生态保护或者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长期研究土壤和湿地生态环境的北京林业大学教授丁长青建议。
中国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中心主任於方对此也提出类似的看法。她指出对生态用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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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Golrad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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