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因为年龄特殊不予执行,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校园欺凌中的施害者也好,治安违法中的老年人也好,事件的处理结果本身已经向社会宣示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执法者也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并且受害者还可以基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对其经济损害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最近几天,两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引发网友的热议:一个是北京延庆初中生被逼吃粪的视频牵动公众对校园欺凌的关注,随后警方向社会发布通报,7名涉案学生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5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为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另一个是一位老年乘客乘坐飞机为祈福向发动机中投硬币,警方调查后通报,涉事乘客的行为是构成扰乱单位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其年龄已超过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
两个事件行为情节性质各不相同,但是违法行为本身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对社会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也正是基于此,一些网友难免产生情绪上的质疑:仅仅因为年龄特殊,没有实质惩戒,这事就算完了吗?
毋庸讳言,网友认为处罚结果让人不解气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自己遇到这种行为,我希望违法者受到严惩。”一位网友的声音代表了最为朴素的善恶价值观:让违法的行为受到实质上的惩戒,其他人才能得到深刻警示。
不过,因为年龄特殊不予执行,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的四种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从通报的情况来看,执法部门对于事件的处理合乎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严格执法并没有问题。
实际上,部分网友没有意识到的恰恰是法律着眼更为柔性和长远的一面。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哺乳妇女在身心状况方面都相对特殊,对于特殊情况、特殊群体,法律规则给予了特殊的覆盖和关怀。法律除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还有教育、矫治的功能。基于此,我国在治安处罚、刑事法律方面,都确立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长远健康发展和老年人身心状况,而对他们进行人性化的区别对待,正是从有利于违法行为个体接受教育矫治出发的特殊处理。可以说,不执行或不给予处罚,并非是基于对违法者身份的保护,而是法律基于价值衡量之后更为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特别保护。
校园欺凌中的施害者也好,治安违法中的老年人也好,事件的处理结果本身已经向社会宣示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执法者也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并且受害者还可以基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对其经济损害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从这个角度来说,两个事件的处理恰恰反映了法律对于惩戒和教育矫治的兼顾。
这也进一步启示我们,面对一些法律事件,我们要多一分理性的思考,尤其是要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唯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平安和公正,才能构建良好有序的社会生活。
(来源:人民日报)
网络编辑: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