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20日《南方周末》)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司法的公信力,必定要建立在一份份具体判决是否令人信服的基础之上。那么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呢?在说出我的答案之前,我想先讲一个记录在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
大约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有一名叫做吴汝求的年轻人,到法院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吴汝求的父亲叫吴和中,是一位贡士,家道殷实,发妻早逝,留下一子,即吴汝求。在儿子七岁时,吴和中娶了王氏为继室。老夫少妻,吴和中自然对王氏很是疼惜,并依着她的主意,购置了不少田产房产,都以王氏奁产的名义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吴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带着她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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