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呼唤人大担责
税收法定,意味着税收立制思想的更新、征税权的约束、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赖于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这需要人大进行一些必要的创新。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杨昊
税收法定,意味着税收立制思想的更新、征税权的约束、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赖于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这需要人大进行一些必要的创新。
两会召开之际,饱受学界和舆论诟病的“税率法定”终于出现了转机。2015年3月12日,“税率法定”再次写入立法法修正案。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并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税率法定”之所以深陷舆论漩涡,还得从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说起。三审稿将二审稿“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改为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简言之,三审稿删去了税率法定等基本要素之法定,以笼统的税种替代之。舆论普遍认为,相较于二审稿,三审稿不是离“税收法定”更近了,而是更远了。
何为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出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该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所谓税收法定,在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傅莹曾用“今后政府收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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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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