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现押石家庄市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5)石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现押石家庄市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以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丽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被告人聂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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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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