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何帆谈修订指标体系:不对法院排名,从机制上消除“内卷”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个别二审、再审法院因顾忌本辖区质效数据,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这种行为美化了数据,但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
创设案-件比指标,就是要引导各级法院将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矛盾解没解”。“件”数越多,说明一个“官司”经历的审判执行程序越多、当事人感受越差。
案件情况是复杂的,总有一些不可控的客观原因影响审理进程,追求100%的审限内结案率,就违背了司法规律。
责任编辑:钱昊平
“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立案难’隐性存在。”2024年10月8日,国庆节后上班首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参加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时强调。
这次数据会商,使用了新修订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已于2023年下半年试行, 2024年1月正式施行。2024年9月,最高法又对指标体系作了修改。年初适用的26项指标被精简为18项,法官人均结案数、延长审限率、裁定再审率、司法建议反馈率等指标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指标的运用机制也作了调整,相关数据主要供研判、分析使用,不得通报排名,不能额外加码,一些“达标线”也适当下调,可以有效遏制拖延立案等“反管理”行为。
过去,一提到指标,常见的担忧是,会不会出现“唯数据论”倾向?向排名看齐,会进一步加重基层负担。那么,最高法为何要设置指标体系?具体运行成效如何?这次修订能否达到为基层减负的效果?针对上述话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帆。
设不设指标不是核心问题
南方周末:实践中,不少人认为指标就是用来考核的,到了基层就容易异化为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何 帆:谈起“指标”,不少人有抵触情绪,认为容易表现于形式、受制于数据,甚至把许多问题归咎于指标。其实,指标是一个统计学概念,是对数据的描述性统计。任何指标都是为科学的管理服务的,而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及时精准发现问题、有力有效解决问题,防止问题久拖不决或反复出现。
比方说,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这个“感受”如何量化评价呢?全国有三千五百多家法院、每年有四千多万案件,群众对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过程、结果是否满意,意见集中在哪个条线、哪个地区、哪个环节,不可能依托个案访谈、问卷调查全面了解。比较科学、公允的办法,是围绕人民群众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诉求,设置案-件比、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用以统计、发现、检视和改进我们工作中的不足。
所以,指标只是一个中性、客观的测量工具。问题的核心不是该不该设指标,而在于指标设置是否合理、运用是否科学,以及能否实事求是地看待指标。好的指标体系,一定是个有机联系、相互支撑的“评价系统”,既能全面展示问题、符合审判实际,又遵循司法规律、不强人所难,让被评价者心服口服。
南方周末:据了解,法院的指标体系是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运行的,过去有过统一的指标体系么?
何 帆:最高法2011年曾设置过一套评估指标体系,由于部分法院把原本用于分析、评估案件质效的指标拿来搞考核排名,未能实际起到科学管理、促推工作的作用,遂于2014年转为统计分析使用。但是,为了评价案件质量、检验工作成效,各地法院又创设了一些指标。这里面,多为合理、必要的,也有的存在各种问题。
比如,一些法院把结案率作为评价办案效率的常用指标。简单讲,就是看一个统计周期内法院收了多少案件、结了多少案件。起诉时间越是接近考核期末,案件就越不可能在这个周期办结,为避免拉低结案率,有的法院就会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
这表明,科学管理离不开一套符合司法规律、较为系统完善的指标来评价审判工作。2023年,我们在制定新的指标体系时,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决定充分吸收各地行之有效、认可度高的指标,坚决弃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这套指标中最受法官和各界认可的,是用审限内结案率替代了结案率,法官只需按照审限把握办案节奏,就能够有效杜绝“年底不立案”等问题发生。如果有利于实质解纷、案结事了,该延长审限就依法延长,这样就彻底打消了法官的内心顾虑。
总体而言,指标体系以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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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