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副校长涉强奸女生未遂,“非亲历不可知”细节为何这样判
法院认为,涉案女生存在虚假叙述,不意味着她对其余事实的陈述均不属实,她的其余陈述最终被法院认定能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也能与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老师、家长等事实相符。
二审辩护人称,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女生的陈述,现有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马某有犯罪事实。
郑子殷称,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官可以运用的原则,是内心确信原则,其体现在对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上。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提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责任编辑:何海宁
2024年4月25日下午,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校园内,副校长马某与六年级女生王小惠(化名)走进了心理咨询室。大约10分钟后,两人走出咨询室。
这是改变马某命运的10分钟。当天放学后,王小惠即向母亲告知,自己被马某性侵。很快,这一信息也被反馈给学校老师及校长。当日22时许,校长报案。次日,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马某强奸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马某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提起了上诉。其二审辩护人汤弘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会见时,马某坚称没有试图性侵或猥亵王小惠。他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王小惠的陈述,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马某有犯罪事实。
该案件的情况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在一位曾代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律师看来,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定罪标准通常较低,结合案发经过是否自然等因素,排除诬告、陷害后,法院基本都会采信被害人陈述。
心理咨询室里的10分钟
根据一审判决书,53岁的马某作为副校长,也是六年级一班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无前科。17岁的王小惠为该班学生,自出生后一直未报户口,没有按规定年龄入学。直到2018年,她才补报户口和到小学注册报到。
临夏县人民法院认定,2024年4月19日,马某添加了王小惠的微信,并与其在微信上联系过两次。4月25日下午道德与法治课时,马某组织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其间与王小惠及数位女生闲聊。随后,马某与王小惠一边聊天,一边进入教学楼一楼的心理咨询室。
进入咨询室后,王小惠在马某的多次要求下关上了门。随后,马某一边向其介绍室内设备及其用法,一边用手摸王的多个身体部位。王小惠欲借故离开,马某将100元钱装在王的裤兜内,要求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随后,他欲与其发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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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