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孩者的罪与罚|法眼
现在更多的是只追究人贩子的责任,买方责任很少触及或轻微触及,这样不利于遏制买方市场,也不利于从总体上提升犯罪成本。
收买的目的也不一定单纯。收买之后,让孩子从事苦役、街头卖艺、行乞、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存在的。
没有从严,则从宽无意义。有人会担心,增加对买孩者的刑罚会影响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导致解救受阻。其实我们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面。
责任编辑:钱昊平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判了。
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判处其死刑。
拐卖儿童者将被严惩。那么,买孩者呢?
目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来说,这就是一个轻罪。但在我的印象里,这个罪从来就不是一个轻罪,也不应该是一个轻罪。无论从感性上还是理性上都很难接受。
现在更多的是只追究人贩子的责任,买方责任很少触及或轻微触及,这样不利于遏制买方市场,也不利于从总体上提升犯罪成本,笔者认为应该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真正当作一个重罪来对待,弃用数罪并罚方法,参考其他对向犯的刑罚设置结构,拉高最高刑期,区分情节,设置多个量刑档次,确保宽得到位,严得也到位。
没有从严,则从宽无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够从制度上促使买孩者早日幡然悔悟,震慑买孩犯罪者。
罪罚不相当
所谓的收买被拐卖儿童,当然是明知儿童系被拐卖而收买。这是一种对向犯。没有买的,就没有卖的,离开谁这个犯罪行业都无法形成。
虽然收买者并不是直接拐走孩子的人,但他们为拐卖者提供了变现的渠道。他们为拐卖者提供了利益,并一同掩盖了犯罪事实的发生。买孩者不仅是买了孩子,而且他还把孩子隐藏起来,让其隐姓埋名,改头换面,限制他们的自由,让父母再也找不见。
是拐卖者和收买者的共同行为让一个孩子“人间蒸发”,几十年也找不见。
你可以把它类比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就包括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的只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物品、资金。隐瞒赃款、赃物也有一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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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