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因租户患癌要求其提前搬离,你怎么看?
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在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房东因此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并要求王女士与丈夫七日内必须搬离。房东张先生认为,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若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凶宅”,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其单方面解除合同,则是因租户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网友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部分人表示房东的做法可以理解。他们认为,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披露同居者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违反了合同双方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社会普遍对“凶宅”存在忌讳,一旦租客在房内去世,即使非暴力死亡,也可能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受损,影响后续租赁或销售。
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东的做法不合理。租客作为病人,是弱势的一方,将其驱逐出门的行为过于冷漠。况且,租客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房东无权要求租客在签订合同时披露。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涉嫌健康歧视,侵犯租客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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