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永续集体财产、区隔产权政权,让每个人有回得去的故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籍脱钩,让出外工作、就业与经营的人有“可以安放的乡愁”,有“回得去的故乡”。

责任编辑:辛省志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法律,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何谓农村集体所有制,计划经济时代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界定很不一样。在这部法律出台与施行之前,对此已有许多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众所周知,农村改革的主要历史成果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其运作并没有突破集体所有制的外壳。回溯性地看,这是“二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后来又发展出第三权“经营权”,种田大户或农业投资者向诸多农户租地,扩大经营规模。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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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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