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受聘湖南省监察委特约监察员

湖南省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上岗了。

据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官方网站“三湘风纪网”消息,9月19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在长沙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聘请27名特约监察员。

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首批特约监察员人员名单中包括“民进中央委员、湖南省政协常委、著名主持人汪涵”,其聘期至2023年1月。

上述会议指出,特约监察员应该把履行好职责和义务作为一项光荣的事业来追求,当好监督员,彰显外部监督重要力量;当好参谋员,为纪检监察工作建言献策;当好联络员,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引导员,有效放大反腐倡廉声音。

会议现场

二十余省份陆续聘请特约监察员

汪涵、张颐武等人在列

不只湖南,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止目前,全国已有二十余省级地方监委陆续聘请特约监察员,包括北京、新疆、黑龙江、江西、江苏、浙江、天津、西藏、海南、重庆、广东、甘肃、陕西、山西、宁夏、湖北、广西、辽宁、四川、山东等省份,此外,福建福州、江苏徐州、浙江杭州等市级监委,也已聘请了特约监察员。

那么,这些特约监察员都是啥来头?南都记者关注到,从人员规模看,各地监委所聘请的监察员数量从15人到50人不等,其中,海南所聘请的人数最少,为15人,天津的最多,为50人。

从各地所公布的具体名单来看,这些监察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以江苏为例,当地聘请的20名特约监察员中,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就占了“半壁江山”,分别为7人、3人。从党派构成看,中共党员11人、党外人士9人(包括民主党派7人、无党派1人、群众1人)。从分布领域看,法学4人、教育7人、审计2人、农业农村2人、医疗卫生2人、廉政研究1人、生态环境1人、信息技术1人、工程建设1人、新闻媒体1人、金融1人、企业2人、体育界1人。从专业学术看,共有13名专家学者,集中于法学、教育、审计、农业农村和医疗卫生等领域。

再如北京,当地所聘请的36位特约监察人员中,既有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来自首都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既有专家学者,也有来自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了半数以上;同时,有三分之一是党外人士。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特约监察员中,不乏一些社会名人,诸如今次湖南省监委聘请民进中央委员、湖南省政协常委、著名主持人汪涵为特约监察员。再如,北京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中,康震、张颐武等人在列。

在地方之前,去年12月,国家监委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其中,央视主持人海霞在列。

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为特约监察员颁发聘书

“编外”监察员

工作重心在监督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些特约监察员均为“编外”监察员,但他们却被看重能真正发挥监督员、参谋员、联系员、引导员的作用。

“特约监察员”的前身是“特邀监察员”,据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之前,监察机关自1989年起,曾聘请特邀监察员。而如今,从特“邀”到特“约”,一字之差,特约监察员的工作也有些许变化。

专业人士介绍,特约监察员制度实际是国家监委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彰显的是监委作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是对“谁来监督监委”的一种回应。

与此呼应的是,去年8月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对特约监察员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了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的内容,并将其作为特约监察员的首要职责;同时删除了原职责中“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内容。

有专家分析,如此“一增一减”,体现了特约监察员的工作重心的确是放在纪检监察机关身上,监督作用更加凸显。

除监督作用外,上述《工作办法》还规定了特约监察员要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特约监察员可申请查文件、列席监察委会议

特约监察员如何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指出,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道德、作风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以及是否严于律己治家,是否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处世等情况”。

一方面,特约监察员首先要履行好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并发挥好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更精准更有效行使监察权。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搭建工作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为特约监察员充分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为了更好履职

特约监察员有哪些权利呢?

以国家层面的国家监察委特约监察员为例,上述《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特约监察员履行监督等职责享有的六项权利:

1、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4、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5、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6、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不过,他们在履职中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工作办法》要求他们要: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2、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3、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4、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5、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等。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解树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