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5年 29厘米</b>:上海拟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1966年至2011年,上海的累计地面沉降量约为0.29米。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上海拟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目前,全国遭受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地区达到7.9万平方公里。
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上海的累计地面沉降量约为0.29米。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尽管2005年以来,上海的年平均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但局部性、不均匀沉降依然存在,地面沉降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在此背景下,上海拟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一审。
条例强化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规定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饮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条例还规定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基坑开挖深度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例如高层建筑、轨道交通、隧道等)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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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思凡 图片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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