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观察(二)】铁路司法改革:艰难的破冰之旅

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森林法院、农垦法院,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参照铁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进转制,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邵婧

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森林法院、农垦法院,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参照铁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进转制,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转制呼声

“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的呼声由来已久。铁路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之初,鉴于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不稳定等因素,中国模仿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机关,管辖铁路沿线车、站、途中、铁路工厂、企业、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各类案件。长期以来,铁路公检法由于人事财务受控于铁路部门,存在较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和企业本位主义,涉铁案件中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尤为突出。民众对铁路司法不中立、不公正的指责不断,争议案例不胜枚举。2009年,列车长黄建成将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绑致死只被判缓刑,16位公民联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铁路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集中反映了民众长期以来对铁路公检法的质疑。

早在1980年代中期,铁路司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法院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铁路检察院改由各省级检察院领导。但此后,铁路司法改革陷入停滞。直到21世纪,铁路司法改革的议题才重新启动。

改革重启

2003年底,铁道部出台《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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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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