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观察(一)】案例指导制度:渐进的革命

这种制度安排需要赋予指导性案例比事实拘束力更高的效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并非不可能,甚至也可以在严格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控制下遴选出弥补、修正和突破既定立法的指导性案例。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邵婧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案例指导制最初就旨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早在2002年,天津市高级法院、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等就开始尝试;昆明市中级法院连续多年组织开展指导案例评选,用于指导辖内法院的案件审理。之后,鉴于该制度有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制约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和执法的统一,部分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展开探索。

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召开会议,要求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并在年内公布一批指导性案例。11月,最高人民法院酝酿五年之久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该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择范围、工作机构及推荐、审查、报审、讨论、发布、编纂等程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何为“类似”、“应当”、“参照”,需进一步明确。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同机关的意义有所区别。对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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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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