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夏倩 许凯

编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案情节恶劣,赞同对其判处死刑。此时,云南省高级法院有法官来信,从法理层面提出了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种不同声音,有助于人们理解法治的内涵。故刊之。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过程 (CFP/图)

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

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云南省高院由死刑改为了死缓,引发的热议和争议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云南法院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危机之中。

免死判决,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之分,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的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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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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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4

李昌奎是你什么人,写的这篇文章什么意思阿,是想为他开脱吗?简直就是狗屁!如果奸杀的是你姐姐,摔的是你,你还这样说吗?所以楼主你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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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其实只想问你一句话,你的妻子被强奸孩子被杀害,犯罪人被判了死缓,死缓之后是无期,无期改有期,有期改减刑,最后关了十几年放出来了,你再见他会是什么感觉?你原谅他了?你是不是很爽,你尊重他的生命权利?

2011-07-21

匿名的原因很显然吧,仅仅是言论就已经引来如此严重非理性的声音.法官本人的生活又会被带来多大的损害? 我国法制确实不够健全,而过去审理的案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但不意味着以后都将如此,我们现在把每一个小小的案件来办好,一点点改进,总可以吧? 我国的人治太严重,确实该改改了.其实这也是贪污腐败的来源,大家觉得,这行,就行.这种想法不根除,又整日的辱骂贪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 活在过去制度的人是很难适应变革的,一个国家不变革,当然注定也要完蛋.而人民的思想不进步,自然是走向灭亡是衰弱的.我觉得这是对中国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呼声. 想不到的是,会引来如此多的暴民. 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常识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阶段,却对自己的价值观和常识坚信不疑.这或许正是我们国民可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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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这篇文章写的是狗屁,你再大的一同理论也说不通我。如果是我的亲人遭遇这事情,如果法律不能为我做主,那么我肯定选择自己复仇,鱼死网破也在所不惜,你们这样做是要逼出一大群的江湖义士。我相信稍有血性的人也不会容忍这样的事情,你说尊重生命,那么被害人的生命谁来尊重?杀人必须偿命,就算你嘴上说出花来,我依然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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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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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7

现在司法机关量刑的主导理念是慎杀、少杀,即使是面对一个犯了罪的生命,也充分尊重其生命权。 请问:司法人员企图尊重犯人的生命权,殊不知被害者的生命权何在?!!!!!!!出来混的总归是要还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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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用法律的武器判处一个该死的人死刑竟被形容为“仇恨,残杀”,请问您这是把法律置于何地! 如果法律的制定,履行都不去顺应人民,请问这又是谁家的法律?你有什么资格替人民做决定?而人民却要把身家性命都放在你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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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烈火必须用冷水来浇灭,恶人必须用武力来震伏!这个法官他居心叵测,搞不好是收了钱,道貌岸然,虚仁假义!当事人如果是她女儿,不知道他还有没闲情写这破玩意!话说回来,不顺民意,你配代表人民司法吗!畜牲东西!司法权在你手,你就真把自己当大爷了!混账东西!法是民意的结晶,法的出发点是顺民意安人心,你非要耍官威而曲民意,你枉为官!真的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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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操你媽 司法被當官的操縱這麼久、這麼多次你他媽的怎麼不吱一聲?民意一來你就讓它靠邊站?你什麼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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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日本裕仁老鬼和东条老贼对中国人深躬一下,然后赔上亿万吨黄金,你是选择让他们被枪决还是只需关一下就算了呢!! 此案两位死者是被案中罪犯李昌奎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杀的,之所以要用“虐杀”是因为案中罪犯李昌奎的犯罪手段是一种原始杀人艺术的表现,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反人类行为!!这让我想起74年前在南京城内的日本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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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法律,本来就是在民意基础上产生的东西,如果跟民意没有一点关系,那法律就不再是法律。 法律,最初是来自道德,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本来就是民意的东西。所谓的法官,法理学没有学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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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有这样的好司法,国之大幸啊,司法处处凌驾人民之上,把“共和”诠释的淋漓尽致啊,让我们这群愚民深深的感悟一下什么叫做权威,权威就是官说的话,就是法,官说的理,就是律。容不得迷信的我们插嘴,法官代表的不是人民,是潮流。而潮流则是官从我们这些平凡暴民的血的案例上目测而来的,在不久的将来,当司法健全时,我们都有可能变成那些为那些“真理”而献身的小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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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驳云南省高级法院某法官的打棍子和帽子等谬论 看了这篇文章让我立刻又像回到了动乱年代,四人帮惯用的那些打棍子、戴帽子、混淆是非等把戏又在上演。实在令人心有余悸。这次云南法院由于不公正改判罪犯为死缓案即违背了法理又强奸了民意,其陷入舆论危机是自找的,因此不值得同情。还应该追究相关领导问责。以下是文章中的谬论。 一·文章题目“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作者在责问中国刑法把死刑当灵丹妙药滥用,是“暴力传统”。法官可以违背民意或强奸民意。这是污蔑我国刑法代表的人民利益及严肃性和科学性。并公然侮辱我们网民都是迷信杀人的群体。 二·“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凶手在5月16日奸杀二人到20日才去自首,前后逍遥法外五天值得问责。因为刑警为什么不立即对这种杀人罪犯进行逮捕?哪里需要等犯人悔悟来自首?所以“自首”更是被迫。“邻里纠纷”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不适用李昌奎;因为他泄愤奸杀一人就足以判死刑,别说是故意杀两人了。法院以上这些免死判决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民众不买帐说明公道自在人心。 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之分···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他这是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中国的民众都知道什么是伸张正义?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是生命人人平等?什么叫姑息养奸?而这些法官们却不明了。这样的狗屁法官代表了谁?这种人还是人民公务员吗?! 四·"···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不正是这位法官自己在“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吗?他说:“在中国的法制语境中,法等于罚,法就是长着牙齿随时吃人的东西。在封建社会,除了笞、杖、徒、流、死,中国人还发明了各种折腾人的刑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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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民意不能代替法官,如果99.99999....%的人认为是死罪,只有那个所谓的法官认为他是法官 他正确,那么法律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就应该是代表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法律的意义在那里? 不要空谈多少年后的进步,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法律,现代社会有现代社会的法律,法律应该是当代民意及公平精神的准绳,不可以作为某些人的借口,十年后回头看,那么我说百年后回头看呢? 百年后的法律实用在当代吗? 不要打着法律的幌子 行个人权力的事实。就算你当上法官,也不一定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不可欺的,别以为你自己高瞻远瞩,你不过就是粪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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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匿名的原因很显然吧,仅仅是言论就已经引来如此严重非理性的声音.法官本人的生活又会被带来多大的损害? 我国法制确实不够健全,而过去审理的案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但不意味着以后都将如此,我们现在把每一个小小的案件来办好,一点点改进,总可以吧? 我国的人治太严重,确实该改改了.其实这也是贪污腐败的来源,大家觉得,这行,就行.这种想法不根除,又整日的辱骂贪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 活在过去制度的人是很难适应变革的,一个国家不变革,当然注定也要完蛋.而人民的思想不进步,自然是走向灭亡是衰弱的.我觉得这是对中国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呼声. 想不到的是,会引来如此多的暴民. 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常识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阶段,却对自己的价值观和常识坚信不疑.这或许正是我们国民可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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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只是,我们的社会还需要更多的包容力来接受来自己不同立场的声音。我想文章里的道理说得很清楚了。我们看待问题还仅仅是停留在主观情感上.死刑带来的深远影响想必大家没有考虑到.而且我们看到很多评论十分的暴戾,并非是理智的呼声,那怎么可能客观的看待问题呢?现代社会的文明构建是需要时间的,有人说,偏偏挑这个时候来废除死刑,是不妥的.只是,正确的事情,无论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早.假如今日我们判了死刑,在明日的时候,才要求废除,才想到今日的暴戾,才想改,才开始,未免有点太晚了.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过程,其社会制度也必须要不断改变,希望大家能接受来自不同角度的声音,在发出声音的时候,能够多冷静一些,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问题,而不是在自己的圈子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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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说的那么好听,改天去强奸一下他们的女儿、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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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这是国家花费金钱培养的精英说的人话吗?简直是一派胡言! 国家的司法权柄掌握在这样的人手里,国家的前途何在?对这种故意祸害国家糟蹋百姓的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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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法律不等于否定传统(民意),自首只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减刑的,少杀慎杀更不能成为某些特定人群的救命稻草。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最基本的因果报应都得不到维护时,这个国家、这个民族也就没救了! 现在中国还远不到谈论“废除死刑”的时候,我们的死缓实际服刑最多20几年,无期最多15年,这还是没有其他因素参与其中的情况下。只有中国刑法法则中出现名副其实的“终身监禁”之时,才是我们谈论是否需要“废除死刑”之时! 纵观世界各国,只要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李的行为绝对是一级谋杀,绝对要被判死的;即使在废除死刑的国家,李也绝对是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保释;如果在中国他只被判死缓,20十年后就获得自由的话,我们国家的刑法面对犯罪,真是就是世界最轻的了,我不知道这时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的安全感又从何而来? 我不知道云南高法的这位法官如何学的法理学,也不知道这是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中国高级法院的法官只是这种法律素养的话,我们的司法制度可能真的需要推倒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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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云南高院的法官们,奉劝你们好好学习理解法律之后再来当法官。李昌奎这样的人不杀,天理不容!如果你们的女儿被奸被杀、儿子被摔死,这个人你们认为不该判死刑,说明你们才真正是秉公执法。 中国正是因为有了你们这样的法官,法律才被践踏成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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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如果王家有人,杀李家二人,然后自首,云南省高院怎么判?我不知道象当他提起那个三岁孩子的时候,人性是否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