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夏倩 许凯

编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案情节恶劣,赞同对其判处死刑。此时,云南省高级法院有法官来信,从法理层面提出了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种不同声音,有助于人们理解法治的内涵。故刊之。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过程 (CFP/图)

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

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云南省高院由死刑改为了死缓,引发的热议和争议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云南法院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危机之中。

免死判决,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之分,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的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