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谁都不满,哪儿出了问题方舟子遭袭案暴露刑事司法“唯后果论”缺陷
此案陷入“不定故意伤害对不起方舟子,定寻衅滋事对不起肖传国”的两难困境中。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周冠诚
方舟子遭袭案中的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他们都深感不满。
学者认为,这是刑事司法中的“唯后果论”造成的。司法惯例只看伤害结果,较少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玄昌一张“轻微伤”的法医鉴定,就抹去了肖传国等人的主观恶性。
2010年10月10日,方舟子、方玄昌针对肖传国案审判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判决表达不满。 (CFP/图)
谁都不满
方舟子遭袭案的判决,既让受害者方舟子、方玄昌不满,也让被告肖传国等人不满。这是哪儿出了问题?
10月10日,方舟子遭袭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当庭宣判,包括肖传国在内的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1到5个月不等。
10月14日,被袭击者方舟子、《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向公诉机关石景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抗诉申请认为,肖传国雇凶报复,使用铁器、钢管、铁锤作头部袭击,意在取两被害人性命,这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杀人未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月19日,该抗诉申请被石景山检察院驳回。
同一天,肖传国也提起上诉。肖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罪名错误,此案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警方作出治安处罚。他的律师高子程称,此案的一审判决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
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这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
10月10日一个特别的庭审细节是,该案当时按简易程序审理,高子程提出方玄昌只遭受了轻微伤,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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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