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因言获罪”,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权
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责任编辑:戴志勇
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釜底抽薪之道是从法律上废除对官员和对所有人的侮辱诽谤罪,有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法条即可。
(向春/图)
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言论,赋予公民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权利。因言获罪,是20世纪以前各国“旧制度”的特征之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商法的发展,刑事诽谤也逐渐为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所取代。但近年来,这种良好的趋势似有受阻倾向。这与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不符,须借由参考国际惯例、通过司法和立法改革,分阶段解决。
限制公民言论需遵守四项原则
言论表达具有完善自我、发现真理,促进科技、文化进步,以及促进民主政治等多方面的价值。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对言论的限制需掌握如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言论表达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受到限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限制言论。同时,言论表达如是为了公共利益,则不应受到限制。(2)较少限制原则。即,如有必要对言论进行限制,需选择对言论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3)“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只有公民的言论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政府才应予以制裁,否则就应予以保护。(4)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对言论的限制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规定是精确的。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强调人权,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因言获罪:沉寂与重来
1985年,《民主与法制》杂志两位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因所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被“疯女”的丈夫杜融告上法庭,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准予立案,使之成为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因发表新闻作品而被判刑的刑事案件。
长宁区法院1987年6月29日判决:鉴于两被告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的经济损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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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