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在是否尊重人的权利

国有企业本来就应当是仅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特别设立的企业,其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岂可与一般私营企业同一个标准线?假如人们把国有企业当成以追求自身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但问题是,这样的国有企业存在的理据又何在?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近日发布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蓝皮书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较低。这点并不让人惊讶。但报告接下来的两个结论则值得商榷: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央企的社会责任表现更好;企业规模越大,越有社会责任。

不错,蓝皮书编纂者是引用不少数据、借助复杂数学公式得出这两个结论的。但在社会领域,统计和数学公式如果与人们普遍的观察结果相悖,那肯定是因为预设、前提出错了。不幸的是,蓝皮书的问题正在于此。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蓝皮书公布次日,国家电监会公布一项数据:去年十大发电集团耗煤所造成的环境损失相当于870亿元,其中被排为企业社会责任榜第四、五强的华能、大唐,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造成最大损害的两大企业。这就足以证明,蓝皮书的结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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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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