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宗教事务须回归法治场域

可能后三十年的宗教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人所谓的警惕,但是我认为宗教问题的处理依旧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思想问题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来解决”。列宁说的也很通俗,百姓信仰什么,当官的管不着,警察也管不着。

新中国的宗教政策可以以前后两个三十年作为时间节点上的划分。1949年之后,伴随着历次的政治运动,宗教活动难免受冲击。

当时所奉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表面上还在执行。宪法上也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也只是纸面上的保障。

甚至很多地方推行无宗教县,无宗教县成为一个考量政绩的政治指标。而到了“文革”,宗教可谓遭遇灭顶之灾。作为统战对象的爱国宗教团体亦难以存留。

1979年之后宗教开始在中国复苏。中央决策层也顺应趋势,给宗教开禁。1982年胡耀邦同志发出中共中央 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落实宗教政策的一个标志性文件。宗教在此后的30年间,发展速度惊人,这和日趋 宽松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前三十年在各个领域都高度一元化,宗教亦不可避免。甚至违背宗教作为特殊社会现象的自身发展规律。宗教政策向越来越左的方向发展。这个是完全违背执政党所奉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宗教绝非意识形态内部的问题,而是社会根源问题——经济问题造成人们思想的异化。宗教问题只能通过社会问题的解决来解决,而不是直接对宗教采取行动。我认为此种观点也逐渐被决策层认同,这是马克思主义在对既往人类文明成果的认识基础上得出的认识。

政府不干预宗教事务,这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政教分离。

可能后三十年的宗教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人所谓的警惕,但是我认为宗教问题的处理依旧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思想问题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来解决”。列宁说的也很通俗,百姓信仰什么,当官的管不着,警察也管不着。

宗教信仰自由在过去60年里逐渐被认可。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是第三部门的事情。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而是非营利组织。

政府不支持也不反对任何宗教,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政策的核心要义。仍然沿用旧有的思维模式,把宗教问题用单一化的纯政治思维来解读,已经不合时宜。因为宗教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道德法律文化等。纯政治的观点已无必要。

出路在哪?出路就在于法治理念的坚持。只要不违法就不追究,就有自身发展的自由和空间。政府只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现阶段,宗教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正面作用也彰显。在救灾和扶贫、帮助残疾人和弱势群体方面,宗教力量不可取代。

但是行政管控依然存在。宗教组织其实有与政府对话的意愿,以谋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但是主动权还是在政府一方。虽然过去的很多限制也在放松而不是收紧,这也是执政者的理念变化的结果,就是尊重宗教发展规律,让宗教事务处理回归法治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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