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名誉诉案败诉:“自愿型公众人物”首被引入国内判决
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广州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殷卫兰
“自愿型公众人物”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了中国的名誉权诉讼判决中。
这一判决即是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9月21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判杨丽娟败诉。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事情追溯至2007年3月26日,甘肃兰州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的报道。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判词摘要:
本院(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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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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