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审判观察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月16日上午8时30分,“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

上午11时,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我和其他来自外地媒体的记者,都在法院外面等待消息。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的母亲、姨妈和爷爷参加了旁听。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及其家人快速离开,无一接受媒体采访。邓玉娇代理律师也一直未接听电话。

宣判后,聚集在法院门口等待消息的人们,渐渐散去。

而此前我所关注的三个有关庭审的问题,都有了答案。

辩护:从“强奸未遂”到“正当防卫”

据巴东县公安局5月18日做出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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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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