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枪杀人警察吉忠春被判死刑

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综合新华社报道,4月13日上午9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9年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3月24日上午,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老黄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25)


回复

2009-07-30

故意杀人,然后自首,就可以保住性命,坐监几年后保外就医,这就是多数执法杀人者的处理过程。这起案件,没办成警察果断击毙歹徒就不错了,多亏当时有很多普通民众在场。

回复

2009-04-14

垃圾

回复

2009-04-14

又一个为了平民愤的死刑

回复

2009-04-14

杀了,做标本!

回复

2009-04-14

大鳄鱼吃完小鳄鱼后会流泪,可它下次还会吃.政府里这种假惺惺的人很多!

回复

2009-04-14

现在的警察和土匪有啥两样? 有过之而无不及

回复

2009-04-14

“当时枪里还有三发子弹”,你当是放礼炮呢!张嘉兴律师,如果你的家人碰到这种情况,你作何感想。不要有人给你钱就什么都做,这和坐台的有什么职业区别吗?

回复

2009-04-14

罪不至死

回复

2009-04-14

这个社会真是乱套了。放眼看去,到处是一片混乱。平静下面又有多少暗涌呢?看的见的看不见的,愤怒的抗议,无声的忍耐,无处不在!!!

回复

2009-04-14

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 有人为仇杀 有人为情杀~~~ 他却是为了抖威风而杀人 更可恶

回复

2009-04-14

个人错误,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来还

回复

2009-04-14

什么社会啊,明明是个人错误,凭什么要拿纳税人的钱去还道义呢,公安局是所有纳税人的,他们怎么能随便花纳税人的钱呢

回复

2009-04-14

杀无赦

回复

2009-04-13

如此警察,平时霸道吗?

回复

2009-04-13

“冲动是魔鬼”

回复

2009-04-13

"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 ... 他应该说对不起的是受害者的家人和他自己的家人! 人民是什么、党是什么、国家又是什么,教条的官话罢了!

3364
回复

3364

2009-04-13

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一个尺度,而不是说当事人的身份特殊,就有特殊的标准。我看完结果,不知道自首是如何确定的,从轻或从重是如何衡量的

3364
回复

3364

2009-04-13

我已经搞不懂何为自首了。 就因为他的身份特殊,就应当从重,我想这 就是吉被从重的原因。

回复

2009-04-13

如果不否认我们是法制社会,那么减刑情节我们必须考虑,而不是考虑触犯了众怒,我们是用神圣的法在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又必须考虑:那些所谓的减刑情节是否合理,如何适用? 难道我们的社会可以允许那些伪装的人性和悔改来敷衍受害人的伤悲和欺骗社会良知公民的正义?

回复

2009-04-13

人民的警察,我们曾经在儿时憧憬和尊敬的职业人,怎么有力量担当这样的分量!! 思考,这是一个极端而已,这样的事情在当下是不是还有呢???…………人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