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否决”法院报告始末
1月25日,湖南当地媒体报道:“《关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
这是继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当地人大通过后,又一次类似新闻被曝光。
不过,和六年前的沈阳中院相比,衡阳中院报告未获通过,事先毫无征兆。
事后,前湖南省纪委书记,中国监察学会原副会长,曾担任衡阳市委书记的杨敏之向本报记者评论说,“这也不能算坏事情,人大代表的作用应得到发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经了解,衡阳中院在刘跃中案中的判决是公正的,罗安荣(中院院长)也是比较清廉的。
“衡阳中院最近两年也没有出现关于他们干警的负面报道。”
人大代表有话说
1月24日上午,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包括中院工作报告在内的6个报告进行表决。
前4个报告顺利通过,轮到通过中院报告时,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问:“大家对中院报告有什么意见吗?”
“有!”林同军的话音刚落,台下马上有个人站起来喊道。
整个会场立即骚动起来,大家争相起身观望,当大家发现的确有人大代表准备发言时,会场响起热烈掌声。
一位在场者回忆,会场上掌声和议论声交织,以致人们根本没听明白这个人大代表说了什么。
这位人大代表是来自衡东县代表团的刘跃中,刘的另一个身份是衡东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场者回忆说,刘跃中手中拿了一个本子,“看本子念”。
刘一共讲了五点意见,很多代表没有听清前二点意见,有代表大声地喊:“工作人员拿个话筒给人家!”
工作人员很快给刘跃中拿了话筒。
刘跃中的意见包括:中院有法不依,司法不公;不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随意更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刘跃中最后几句话引起热烈回应:“我一个人大代表到法院去都要左查右查。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如果这样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都通过了,那我们还是什么人大代表?”
话音一落,全场掌声雷动。
在刘跃中发言之后,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友春也站了起来:“我也有意见!”
林同军问:“你有什么意见?”
胡友春说,“市政府去年财政收入有40多亿,人大装个表决器不难吧?花不了多少钱吧?”
林同军回答,“这个事我们开过碰头会,是要装,但是还没装,下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一定装上表决器。各位代表对我的回答满意不?”
胡友春表示满意。
1月24日上午,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包括中院工作报告在内的6个报告进行表决。
前4个报告顺利通过,轮到通过中院报告时,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问:“大家对中院报告有什么意见吗?”
“有!”林同军的话音刚落,台下马上有个人站起来喊道。
整个会场立即骚动起来,大家争相起身观望,当大家发现的确有人大代表准备发言时,会场响起热烈掌声。
一位在场者回忆,会场上掌声和议论声交织,以致人们根本没听明白这个人大代表说了什么。
这位人大代表是来自衡东县代表团的刘跃中,刘的另一个身份是衡东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场者回忆说,刘跃中手中拿了一个本子,“看本子念”。
刘一共讲了五点意见,很多代表没有听清前二点意见,有代表大声地喊:“工作人员拿个话筒给人家!”
工作人员很快给刘跃中拿了话筒。
刘跃中的意见包括:中院有法不依,司法不公;不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随意更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刘跃中最后几句话引起热烈回应:“我一个人大代表到法院去都要左查右查。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如果这样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都通过了,那我们还是什么人大代表?”
话音一落,全场掌声雷动。
在刘跃中发言之后,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友春也站了起来:“我也有意见!”
林同军问:“你有什么意见?”
胡友春说,“市政府去年财政收入有40多亿,人大装个表决器不难吧?花不了多少钱吧?”
林同军回答,“这个事我们开过碰头会,是要装,但是还没装,下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一定装上表决器。各位代表对我的回答满意不?”
胡友春表示满意。
戏剧性场景
会议随后进入表决阶段。因为没有表决器,只能采取举手表决方法。
前4个报告的表决都采用“478(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了报告。
但表决中院报告时,投反对票、弃权票的都有,清点票数时发现,第一轮投票,反对,36票,弃权,45票,按上述公式,赞成票为397票,应通过报告。
但这时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反对,要求清点赞成票,如果赞成票不过半也不行。
主持人林同军和市委书记徐明华商量了一会,同意了代表们的要求,进行第二轮投票。这次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没过半数。
据一位在场记者回忆,第二轮点票时,林同军提醒点票的工作人员,主席台上的人也要点进去,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全算上也不够。
事实上,表决当天,究竟有多少人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关数据仍有不同说法。
一位人大代表认为,只有130票赞成,可以肯定的是,那天实际到会的人大代表只有312人,199人没来。在40%人大代表没有与会的情况下,赞成票数未能过半。
市人大代表邱清楚事后说:“那天缺会的代表比较多,按照规定应该是应到代表过半数才能通过,如果代表到齐可能就会好一些。”
人代会一结束,记者们围住了刘跃中。
人大没有通过衡阳中院的报告,消息很快传遍衡阳。
衡阳市人大“极为重视”,专门开了主任会议,要求中院开门整改。
1月27日,《衡阳日报》头版刊登了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公告”。公告请全市人民和社会组织对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衡阳中院还专门公布了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参与”。
1月29日,衡阳中院领导又分别到各市、区、县,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罗安荣自己则到了衡东县,和该县人大代表进行座谈。
第二天,所有负责人开会,每个负责人都要找到几个没有投赞成票的人大代表,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会议随后进入表决阶段。因为没有表决器,只能采取举手表决方法。
前4个报告的表决都采用“478(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了报告。
但表决中院报告时,投反对票、弃权票的都有,清点票数时发现,第一轮投票,反对,36票,弃权,45票,按上述公式,赞成票为397票,应通过报告。
但这时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反对,要求清点赞成票,如果赞成票不过半也不行。
主持人林同军和市委书记徐明华商量了一会,同意了代表们的要求,进行第二轮投票。这次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没过半数。
据一位在场记者回忆,第二轮点票时,林同军提醒点票的工作人员,主席台上的人也要点进去,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全算上也不够。
事实上,表决当天,究竟有多少人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关数据仍有不同说法。
一位人大代表认为,只有130票赞成,可以肯定的是,那天实际到会的人大代表只有312人,199人没来。在40%人大代表没有与会的情况下,赞成票数未能过半。
市人大代表邱清楚事后说:“那天缺会的代表比较多,按照规定应该是应到代表过半数才能通过,如果代表到齐可能就会好一些。”
人代会一结束,记者们围住了刘跃中。
人大没有通过衡阳中院的报告,消息很快传遍衡阳。
衡阳市人大“极为重视”,专门开了主任会议,要求中院开门整改。
1月27日,《衡阳日报》头版刊登了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公告”。公告请全市人民和社会组织对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衡阳中院还专门公布了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参与”。
1月29日,衡阳中院领导又分别到各市、区、县,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罗安荣自己则到了衡东县,和该县人大代表进行座谈。
第二天,所有负责人开会,每个负责人都要找到几个没有投赞成票的人大代表,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代表为何有意见
其实,1月22日,中院院长罗安荣的报告也算中规中矩。
报告除了谈成绩外,也用140个字谈了工作中薄弱环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环境改善的力度不够;司法个案不公、不廉的问题存在,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加强……”
工作报告的结尾,罗安荣说“法治无坦途,奋斗正有时”。
市人大常委会一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对市中院报告分组讨论时,已有代表团提出意见。但中院只派了庭长和副院长参加,听到意见后也没有答复,衡东县的人大代表们当时就不满意。
一位参加小组讨论的衡东县人大代表回忆,小组讨论之初,代表们也没提太多意见,而轮到在衡东县民政局工作的王友生代表发言时,事态发生变化。
当时,讨论主持人叫王友生谈看法,王说没什么意见。主持人说,还是谈谈吧。王说,既然要谈,那就谈点吧,“谈点我们民政系统的事情”。
王所说的民政系统的事情,正是发生在2005年底的轰动全国的衡阳福利院“倒卖婴儿案”。
当时,衡东县福利院原院长陈明因该福利院在收养弃婴时为送来弃婴的有关人员支付了“抚养费”,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他拣拾弃婴给福利院的人员,因领取“抚养费”,被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3-15年有期徒刑。
包括王友生在内人大代表认为,此案善恶颠倒且程序违法。在衡阳中院的判决中已认定这些婴儿为“弃婴”的前提下,仍以福利院支付了抚养费为由,认为“弃婴”被“买”来后,就成为“被拐卖的儿童”。
人大代表们认为,“弃婴”与“被拐卖儿童”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一审应由衡阳中院管辖,但中院却在基层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中院之后,又违法交由下级法院管辖,人大代表们认为这是“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而本案另一个疑点是,衡阳有6家福利院卷入此案,但最终却只有衡东福利院的陈明遭刑事处罚,人大代表由此认为,衡阳中院有司法不公之嫌。
据有关人士回忆,在王友生发言之后,衡东代表团会场上响起掌声,这鼓励了在场的其他代表,他们发现,原来对中院提意见竟能引起大家的共鸣,此后,不少人大代表也提了其他意见。
衡南县人大代表邱清楚说,据他所知,13个市、区、县人大代表团中,对中院有意见的代表集中在两三个团。
或许正是因为有意见的代表团只是个别,发生在衡东代表团的事情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其实,1月22日,中院院长罗安荣的报告也算中规中矩。
报告除了谈成绩外,也用140个字谈了工作中薄弱环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环境改善的力度不够;司法个案不公、不廉的问题存在,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加强……”
工作报告的结尾,罗安荣说“法治无坦途,奋斗正有时”。
市人大常委会一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对市中院报告分组讨论时,已有代表团提出意见。但中院只派了庭长和副院长参加,听到意见后也没有答复,衡东县的人大代表们当时就不满意。
一位参加小组讨论的衡东县人大代表回忆,小组讨论之初,代表们也没提太多意见,而轮到在衡东县民政局工作的王友生代表发言时,事态发生变化。
当时,讨论主持人叫王友生谈看法,王说没什么意见。主持人说,还是谈谈吧。王说,既然要谈,那就谈点吧,“谈点我们民政系统的事情”。
王所说的民政系统的事情,正是发生在2005年底的轰动全国的衡阳福利院“倒卖婴儿案”。
当时,衡东县福利院原院长陈明因该福利院在收养弃婴时为送来弃婴的有关人员支付了“抚养费”,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他拣拾弃婴给福利院的人员,因领取“抚养费”,被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3-15年有期徒刑。
包括王友生在内人大代表认为,此案善恶颠倒且程序违法。在衡阳中院的判决中已认定这些婴儿为“弃婴”的前提下,仍以福利院支付了抚养费为由,认为“弃婴”被“买”来后,就成为“被拐卖的儿童”。
人大代表们认为,“弃婴”与“被拐卖儿童”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一审应由衡阳中院管辖,但中院却在基层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中院之后,又违法交由下级法院管辖,人大代表们认为这是“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而本案另一个疑点是,衡阳有6家福利院卷入此案,但最终却只有衡东福利院的陈明遭刑事处罚,人大代表由此认为,衡阳中院有司法不公之嫌。
据有关人士回忆,在王友生发言之后,衡东代表团会场上响起掌声,这鼓励了在场的其他代表,他们发现,原来对中院提意见竟能引起大家的共鸣,此后,不少人大代表也提了其他意见。
衡南县人大代表邱清楚说,据他所知,13个市、区、县人大代表团中,对中院有意见的代表集中在两三个团。
或许正是因为有意见的代表团只是个别,发生在衡东代表团的事情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有人认为代表挟私“报复”
但也有人为中院鸣不平。有多人证实,刘跃中本身就是中院管辖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一个案子一审在基层法院胜诉,但到二审却被改判,因此对中院心存不满。
相关人士还认为,刘跃中曾说,在衡阳中院打官司必须要有钱;任何一个官司哪怕在基层法院胜诉了,只要对方在中院有点关系,到了中院都可能推翻。“难道基层法院法官都是法盲?难道只有中院是真的,基层法院都是假的?”
这位人士还透露,衡东县另一人大代表熊少林的情况和刘跃中也是一样,这位人士认为,这些人大代表有挟私报复之嫌。
相比较而言,2006年衡阳市优秀人大代表邱清楚的看法有些不同。
邱清楚曾任衡南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委主任,1月24日,他对中院报告投了赞成票。
邱清楚说:“以我个人来看,法院的工作还是不错的,少数案子有些问题,那也是个别法官的问题,哪个法院没有这样的情况呢?中院对法官的要求也算比较严,此外,中院也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听庭审,庭审之后,也会听取代表意见和看法,经常给代表寄送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寄送学习资料,供代表参考。”
邱清楚觉得,中院也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对于一些老百姓关心的案子,法律规定合议庭有权审判的,可以不通过审判委员会,否则一些案子久拖不决,一个案子搞几年,时间长了老百姓会有想法,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作为人大代表否决中院报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类似情况,全国已发生多起,并不奇怪。
“因此,一个案子如果有问题,往往不仅是中院的责任,其他方面也有责任。如果能够通过中院的争取、通过人大代表的努力,对权力进行制衡,很多问题也许可以避免。”
■资料
衡阳中院“开门整顿公告”
1月29日,衡阳中院发布“开门整顿公告”公告,请全市人民和社会组织对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整顿内容包括:
1.司法行为准则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法官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正当接触的;中院在职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在中院代理案件或充当诉讼中介人的;中院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中院法官、法警、书记员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请吃、请玩、礼金、礼品等违反“六个严禁”情形的;中院机关作风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形的。
2.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审判、执行个案中的实体不公情形;审判、执行个案存在的程序问题;诉讼收费(包含超标收费、白条收费、其他项目收费等)的违规行为。
■链接
1月29日上午,衡阳中院到衡东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时———
“反对者”刘跃中的发言
在发言之前,我是作了思想斗争的,是不是要发这个言,我是做好了准备的。
表决的时候,我自己觉得团里讨论时候,很多代表对法院工作有意见,我觉得法院工作如果长此下去,对维护衡阳环境、树立衡阳形象是不利的。
我说,法就是老百姓的天,老百姓的武器,党政领导、政府关心,(都)不如法律来得直接,当他们遇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唯一能够想起的是寻求法律保护。
如果只是平时工作不太好,意见不大,就凭我会上那几句话,能引发那么强烈的共鸣吗?当然,我要公正地说一句,为什么这么多人反对,不排除法院工作没做好,也许有(人)代人受过,有其他单位造成的。
这段时间,很多人关心我,包括一些领导和朋友和代表。有记者采访我,问我是不是因为上次那个官司不满意,引发这次发言,我当时没有回答,也拒绝电话采访,但实际上,没有考虑到那个因素。
(根据录音整理,发表时有删节)
2001年2月14日,沈阳中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轰动一时。半年后,中院整改,报告获高票通过。图为,2001年8月9日,代院长丁仁恕接受媒体采访 CFP/图
但也有人为中院鸣不平。有多人证实,刘跃中本身就是中院管辖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一个案子一审在基层法院胜诉,但到二审却被改判,因此对中院心存不满。
相关人士还认为,刘跃中曾说,在衡阳中院打官司必须要有钱;任何一个官司哪怕在基层法院胜诉了,只要对方在中院有点关系,到了中院都可能推翻。“难道基层法院法官都是法盲?难道只有中院是真的,基层法院都是假的?”
这位人士还透露,衡东县另一人大代表熊少林的情况和刘跃中也是一样,这位人士认为,这些人大代表有挟私报复之嫌。
相比较而言,2006年衡阳市优秀人大代表邱清楚的看法有些不同。
邱清楚曾任衡南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委主任,1月24日,他对中院报告投了赞成票。
邱清楚说:“以我个人来看,法院的工作还是不错的,少数案子有些问题,那也是个别法官的问题,哪个法院没有这样的情况呢?中院对法官的要求也算比较严,此外,中院也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听庭审,庭审之后,也会听取代表意见和看法,经常给代表寄送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寄送学习资料,供代表参考。”
邱清楚觉得,中院也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对于一些老百姓关心的案子,法律规定合议庭有权审判的,可以不通过审判委员会,否则一些案子久拖不决,一个案子搞几年,时间长了老百姓会有想法,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作为人大代表否决中院报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类似情况,全国已发生多起,并不奇怪。
“因此,一个案子如果有问题,往往不仅是中院的责任,其他方面也有责任。如果能够通过中院的争取、通过人大代表的努力,对权力进行制衡,很多问题也许可以避免。”
■资料
衡阳中院“开门整顿公告”
1月29日,衡阳中院发布“开门整顿公告”公告,请全市人民和社会组织对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整顿内容包括:
1.司法行为准则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法官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正当接触的;中院在职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在中院代理案件或充当诉讼中介人的;中院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中院法官、法警、书记员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请吃、请玩、礼金、礼品等违反“六个严禁”情形的;中院机关作风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形的。
2.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审判、执行个案中的实体不公情形;审判、执行个案存在的程序问题;诉讼收费(包含超标收费、白条收费、其他项目收费等)的违规行为。
■链接
1月29日上午,衡阳中院到衡东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时———
“反对者”刘跃中的发言
在发言之前,我是作了思想斗争的,是不是要发这个言,我是做好了准备的。
表决的时候,我自己觉得团里讨论时候,很多代表对法院工作有意见,我觉得法院工作如果长此下去,对维护衡阳环境、树立衡阳形象是不利的。
我说,法就是老百姓的天,老百姓的武器,党政领导、政府关心,(都)不如法律来得直接,当他们遇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唯一能够想起的是寻求法律保护。
如果只是平时工作不太好,意见不大,就凭我会上那几句话,能引发那么强烈的共鸣吗?当然,我要公正地说一句,为什么这么多人反对,不排除法院工作没做好,也许有(人)代人受过,有其他单位造成的。
这段时间,很多人关心我,包括一些领导和朋友和代表。有记者采访我,问我是不是因为上次那个官司不满意,引发这次发言,我当时没有回答,也拒绝电话采访,但实际上,没有考虑到那个因素。
(根据录音整理,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