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修改?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废除”到底是莫名其妙的罪名,还是符合国情、顺乎民意?

责任编辑:史哲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于在尊重法律权威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威慑经济犯罪。但法律界对该罪名的质疑却由来已久。近日,刑法修正案(七)提请人大初审,其中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在人大讨论的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废除”的观点横空出世,并在民间引起一轮激辩。

正方
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并不能让群众满意。依据现行刑法,来源不明财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也就5年有期徒刑,但贪污10万,至少就得判10年,更严重的甚至要掉脑袋。这造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刑罚失衡。

为什么现实中有那么多拥有成百上千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贪官?贪官都很“聪明”,谁都知道贪污受贿的财产一旦变成“来源不明”,就可以减轻惩罚。中国现有侦查手段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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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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