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趁早”?法律如何理性补漏
如何解决“杀人趁早”的方式方法可以讨论,但是死守这条线的理由从来都没有真正成立过。
责任编辑:陈斌
如何解决“杀人趁早”的方式方法可以讨论,但是死守这条线的理由从来都没有真正成立过。
《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则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又一次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此前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一样,社会舆论再次对这一规定表示了不满。
这条法律规定存在了三十多年,至今也没有任何人说明过为什么把刑事责任的门槛划在了十四岁。为什么不是美国联邦法规定的11周岁,或英国法律规定的10周岁,又或西班牙的16周岁?一些法律专家言之凿凿,说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云云。但是,当年立法时是否经过了广泛的统计、调查和论证呢?当年用什么理论和事实证明了中国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发育的门槛在十四岁?
在笔者看来,问题不仅是十四周岁的刚性划线今天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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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解树 校对: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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