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立法规定子女护理假 带薪陪护,成本谁担

“现在双休日加上法定节假日,一个劳动者一年只有250天的劳动日,再扣掉10天护理假,企业怎么扛得住?”

责任编辑:钱昊平 何海宁

2017年9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街道大港社区开办老年食堂,工作人员蒋松泽把午餐送到行动不便的老人家中。(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3月29日《南方周末》)

福建、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等六省份在老年法配套法规中,写入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广州则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明确了护理假。

福建省老龄办副主任林泰勤称,“协调时我说,我们实际上是为自己做。”结果这一新加条款在政府内部征求意见时非常顺利,“都没有意见,一遍就过了”。条例在人大也获得高票通过。

“现在双休日加上法定节假日,一个劳动者一年只有250天的劳动日,再扣掉10天护理假,企业怎么扛得住?”

在各省份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法规中,均没有设立对用人单位不执行的罚则。这意味着,如何落实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劳动关系学者刘大卫认为不宜通过护理假来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事实上父母真的需要陪护的话,5天10天都不解决问题,”刘大卫说,“只不过是展示对老年人的关爱。”

“我国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子女护理假制度。”2018年1月23日,全国老龄办向媒体发布了一则引人注目的信息。这些省份规定,父母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其间不得扣减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作为一项“惠老”政策,新华社在相关报道中肯定了“护理假”,但认为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担心其成为“纸上的权利”。

“护理假”是如何出台的?为何要设立这样一个假?

全国老龄办宣传处李伟旭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护理假”是部分省份在落实、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时设立的,该法于2015年修正后实施。根据立法要求,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要作出修正,一些省份就把护理假条款写进了法规。

具体操作上,有的省是在修订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简称“老年条例”)时作出了规定,有的则在早先修正后的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没有推出全国性的制度法规,都属于地方立法,老年法中也没有写。”李伟旭觉得“这个也不好执行”。他说,护理假引起媒体关注之后,全国老龄办非常重视,正要求各地赶紧报材料。

步子不敢迈太大

最早在地方“老年条例”中提出“护理假”的是福建省,仅面向独生子女家庭。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老年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个月后,厦门信达公司批准了公司的第一例“护理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何女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请假员工的母亲因患乳腺癌住院,在网上看到了有关护理假的报道,于是向公司请假,公司审核后批了7天假,需审核的材料主要是独生子女证明和父母住院证明。目前她经手的陪护假一共只有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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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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