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次修订启动 死刑罪名少了,犯罪类型多了

与2011年废除死刑的13个非暴力罪名相比,这次废除死刑的罪名中,出现了非致命的、发案率比较少的暴力犯罪。“我们的刑法条文少,增加是对的。保护的范围要广,但刑罚不要太过残酷。好的刑法,应该是‘严(密)而不厉’。”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张信宇

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即将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中新社/图)

与2011年废除死刑的13个非暴力罪名相比,这次废除死刑的罪名中,出现了非致命的、发案率比较少的暴力犯罪。

“我们的刑法条文少,增加是对的。保护的范围要广,但刑罚不要太过残酷。好的刑法,应该是‘严(密)而不厉’。”

死刑罪名减少后,会不会导致治安恶化?2014年10月27日开启的刑法第九次修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根据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等九个罪名将取消死刑,最高刑期改为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后,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反应正面,一些严重犯罪反而稳中有降。

但这不意味着中国的刑事政策整体变松。这次修法,死刑罪名虽然有所减少,一般性犯罪的类型和罪名增加得更多。例如,一人没有聚众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把男性纳入了保护范围。特别是在反暴恐和网络犯罪两个领域,重点增加了若干犯罪类型。至于反腐,在取消贪污、受贿两罪具体数额标准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人的惩罚力度。

“好的刑法,应该是‘严(密)而不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增加犯罪类型在整体思路上没有问题,但应当更加慎重。

暴力犯罪罪名开始废除死刑

“这次减少的罪名,经济型非暴力犯罪还是占了最大比例。它们本来就是作为特定时期的特别措施加上去的,立法根基原本就不足。现在减下去也是理所当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

他所说的特定时期,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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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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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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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从来没有观点要求强迫卖淫者一定要判死刑,而是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会让多少的不法之徒肆意妄为?虽然取消死刑已成为全世界的一种潮流,但保留适当的死刑法律才有威慑力。

ljgc0322

2014-12-08

这种新闻看得不多但也不少,我不认为许姓女子其罪当诛!定罪的时候必须要坚持罪刑相当选择,不能凭个人喜好。举一个很粗浅(也许也很偏颇)的例子,如果让我必须做一个选择,A.死;B.被强迫卖淫,就算选一百遍我也会选B,那么在我看来死跟被迫卖淫是不相当的。至于您的选择是A还是B那我就不知道了。虽说这个例子并不太恰当,但可以作为参考。

ljgc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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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gc0322

2014-12-08

这种新闻看得不多但也不少,我不认为许姓女子其罪当诛!定罪的时候必须要坚持罪刑相当选择,不能凭个人喜好。举一个很粗浅(也许也很偏颇)的例子,如果让我必须做一个选择,A.死;B.被强迫卖淫,就算选一百遍我也会选B,那么在我看来死跟被迫卖淫是不相当的。至于您的选择是A还是B那我就不知道了。虽说这个例子并不太恰当,但可以作为参考。

2014-12-08

建议你看一看“云南省临沧市,当地一名许姓女子多次将云县一中学的女学生带出去强迫卖淫”这类的新闻,你可能就会否定你自己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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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建议你看一看“云南省临沧市,当地一名许姓女子多次将云县一中学的女学生带出去强迫卖淫”这类的新闻,你可能就会否定你自己的想法了。

ljgc0322

2014-11-01

我倒是觉得您的“代入式”想法很不妥当,我觉得参与立法、修法的人必须要在自己面前张开一张无知之幕,即你不知道下一秒你到底会成为“被强迫卖淫者”还是“强迫卖淫者”是“受害者家属”还是“犯罪者家属”,这样才能得到公平和正义的结果。唐慧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没判死之前,唐慧一直闹上访,判死之后,轮到犯罪者(包括一嫖客)家属一直闹上访,对于唐慧来说她恨不得把连用眼神侵犯过她和她女儿的人全部判死刑。要是按您这“受害代入法”,所有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判死刑,最好是连坐制诛九族。可以想象的是参与立法的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那么很显然对于偷和抢他们只能是受害者而不太可能成为偷和抢这种低级赚钱行为的犯罪者,那么照您的代入法偷和抢就必然是死罪,就算要用代入法也必须代入双方的角色去思考。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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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现在的南方周末少了当年的锐气与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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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目前社会暴力案件太多。有许多是心存恶意的,比如唐慧女儿案。这类案件引起民愤极大,可是修订者不考虑民愤本身,却在国内治安混乱,教育失败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只考虑与“国际接轨”,这是什么样的治国心态?那是否云南的邵宗其可以不死?治国的大人,如果你们的女儿妻子被强奸或被强迫卖淫,你是否同意这样修订?为国者当以民为重,法律当体谅民情民意。怎可东施效颦,不虑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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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读了很久!也没读懂!为什么我们都知道地道理!到了国家执行总是很久没有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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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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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2

》》》

ljgc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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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gc0322

2014-11-01

打击“帮助犯”和“不履行举报义务的人”跟封.建专.制(虽然现在同样是)下的连坐制没有任何区别。这是一大退步,这条法律要么无法实行,要么变成挂在所有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变成选择性执法的根据和高.压暴.政的利器。最坏的情况就是倒退回“文.革”时的状态。

ljgc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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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gc0322

2014-11-01

我倒是觉得您的“代入式”想法很不妥当,我觉得参与立法、修法的人必须要在自己面前张开一张无知之幕,即你不知道下一秒你到底会成为“被强迫卖淫者”还是“强迫卖淫者”是“受害者家属”还是“犯罪者家属”,这样才能得到公平和正义的结果。唐慧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没判死之前,唐慧一直闹上访,判死之后,轮到犯罪者(包括一嫖客)家属一直闹上访,对于唐慧来说她恨不得把连用眼神侵犯过她和她女儿的人全部判死刑。要是按您这“受害代入法”,所有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判死刑,最好是连坐制诛九族。可以想象的是参与立法的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那么很显然对于偷和抢他们只能是受害者而不太可能成为偷和抢这种低级赚钱行为的犯罪者,那么照您的代入法偷和抢就必然是死罪,就算要用代入法也必须代入双方的角色去思考。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

2014-10-30

如果让这些参与死刑修订者的女儿被“强迫卖淫”的话,那些嚷嚷者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的人是否会拥护?刑法的每一次微调或修订,一定要从保障人权方面考虑,侵犯公私财产,损害的只是物质利益;而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伤害的是受害者一生的幸福。

ljgc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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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gc0322

2014-11-01

我觉得进步不小,但退步也有。对于起诉“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和“不主动报告暴恐袭击”的可能知情者这两点来说简直是乱来。就连《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都没有规定公民有举报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义务更不用说举报其他普通公民的义务了。另外,我觉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关于举报的义务有违宪嫌疑,并且很容易造成对于旁观者违法不究的局面,反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我觉得公民不应该有举报的义务,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已经足以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并且我觉得法律和执法都是“消极的”不应该是“积极的”,执法不是防患于未然而是针对已经或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犯。我觉得针对暴恐犯罪应该定义为“准战争行为”,可以赋予情报部门以及军队、武警等暴力机关更大的权限甚至赋予其豁免权,而不应该把情报搜集的责任落到普通公民身上,而且还威胁以“帮凶”的罪名起诉。

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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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木

2014-11-01

官僚为自己发放‘免死铁券’而已。

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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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木

2014-11-01

纵容、包庇、的立法。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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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2014-10-3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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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为什么不增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呢?我相信,制造或销售足以毒死人的食品判死刑,还会不会有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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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如果让这些参与死刑修订者的女儿被“强迫卖淫”的话,那些嚷嚷者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的人是否会拥护?刑法的每一次微调或修订,一定要从保障人权方面考虑,侵犯公私财产,损害的只是物质利益;而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伤害的是受害者一生的幸福。

xyc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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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c700

2014-10-30

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档。 那盗窃罪为啥起点不变变呢

qz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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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user

2014-10-30

体制内的人谁会没脑到去暴力犯罪。可是你们犯下的罪行。对国家的民族的伤害。难道比那些拿刀杀个把人的暴力犯罪要小?他们伤害的只是一个人至多几个人。你们害的,至少是一群人! 说白了。立法者们都是既得利益者。当然不可能把自己往绞刑架下送。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自然是取消了好。